中华民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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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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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中华民国总统选举

依据《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由全体年满20岁、未受监护宣告[注 5]、现或曾于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自由地区人民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选举选出,以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为选举区;曾设籍15年以上且年满40岁者,并得登记为中华民国总统候选人,惟回复中华民国国籍或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登记[注 6]。总统候选人在登记参加选举时,应跟副总统候选人联名登记,且应获政党推荐或连署人连署[注 7]。

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之主管机关为中央选举委员会(简称中选会) ,总统候选人之竞选活动期间为28日[注 8]。中华民国总统选举采相对多数决,候选人中得票最多之一组即告当选,当得票相同时将于投票日起30日内进行重选;在只有一组候选人登记参选(即同额选举)的情况下,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20%以上始为当选,否则将于投票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选[注 9]。

最近一次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于2024年1月13日举行,由民进党籍候选人赖清德胜出[41][42]。

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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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赖清德就任为中华民国第16任总统,由时任立法院院长韩国瑜授与国玺之一“荣典之玺”

依据《宪法》第48条及《总统副总统宣誓条例》规定,总统应进行就职宣誓(由大法官会议主席即司法院院长监誓)方得就任,誓词如下:[注 10]: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新任总统宣誓完毕后,并由立法院院长依《印信条例》规定授与国玺与总统之印,代表国家权力象征及政权之传承[注 11]。

最近一次中华民国总统就职典礼于2024年5月20日举行[43][44]。

罢免及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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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华民国罢免制度和中华民国弹劾制度

中华民国总统的解职方法除自行辞职外,尚有罢免及弹劾二种。

依据《宪法增修条文》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之罢免案需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方成立;立法院并应在罢免案宣告成立后10日内,将罢免案连同罢免理由书及被罢免人答辩书移送中选会,而中选会应于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罢免理由书及答辩书次日起20日内进行公告、60日内进行公民投票,罢免投票人资格与选举人资格相同。罢免公投同样采绝对多数决,若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罢免案即告通过,被罢免的总统须在中选会公告选举结果后即行解职,且在此后四年内不得登记为总统候选人;若罢免案未通过,则在该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再提出罢免案[注 8][45]。最近一次中华民国总统罢免案于2012年5月14日对第12任总统马英九提出,惟因未通过立法院程序委员会表决而不成案[46][47]。

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中华民国总统之弹劾案需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若经判决成立,被弹劾的总统须即行解职[注 12][48]。截至目前为止,仍未有总统被正式提起弹劾。

代理及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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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华民国总统继任顺序

依据《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当中华民国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行使职权)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若总统因死亡、遭到罢免或弹劾而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为总统,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在三个月内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进行总统补选。若前任总统任满解职时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则亦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注 13]。

自《宪法》公布施行至今,仅有第一任副总统李宗仁曾因时任总统蒋中正于1949年1月21日下野而代理总统一职,后蒋中正于1950年3月1日宣布复行视事,李代总统之任务自然解除[注 14][注 15][7]。1975年4月5日,蒋中正在第五任总统任内逝世,时任副总统严家淦遂继任为总统[7][49];1988年1月13日,蒋经国在第七任总统任内逝世,由时任副总统李登辉继任为总统[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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